各分局:
现将《武汉市设置药品零售企业合理布局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武汉市设置药品零售企业合理布局的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全市药品零售企业合理布局,维护药品零售行业有序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药品监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药品零售企业设置,应当方便群众购药,遵循合理布局、疏密有度、规范有序、公平竞争、节约资源的原则,与人民群众购药需求相适应,促进药品零售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和已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需要迁址变更的药品零售企业。
第四条 根据本市人口密度、经济发展水平设置A、B两类区域。
A类区域:中心城区、开发区、远城区政府所在地。
B类区域:A类区域以外的地区。
第五条 申请在A类区域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外,以其选址为中心,半径500米范围内,已有药品零售企业数量不超过2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准予许可。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获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三个月以上的所属门店全部通过GSP认证的企业法人;
(三)已在武汉社会保障机构登记注册或者具有武汉市户籍的执业药师本人申请开办药品零售企业(个体单店)的;
第六条 申请在A类区域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外,新点选址离最近一家药品零售企业(不含大型商超内的)直线距离达到100米以上,其所属门店获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三个月以上的全部通过GSP认证、执业药师最近六个月无缺岗记录、上一年度未被认定为失信企业,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准予许可。
(一)完全直营式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申请新开办药品直营门店的;
(二)连续三年盈利的上市公司,拟开直营门店单个经营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且配有二名以上在职在岗执业药师,申请新开办直营门店的。
上述有关《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GSP认证、执业药师在岗情况,以市局市场处每季度发布的信息为准;上一年度未被认定为失信企业的,以市局相关公告为准。
第七条 在火车站、飞机场等单独封闭候车(机)场所内,允许设置一家非处方药零售企业,配药师一名,专营甲类、乙类非处方药,但不得经营处方药(企业不得迁址到该封闭场所外)。
在大型商超内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可以不受间距、数量的限制(但不得迁址到该商超外)。
第八条 在B类区域申请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准予许可。
第九条 药品零售企业迁址变更,限于在同一辖区的同一区域内进行。
在A类区域,药品零售企业迁址变更,新点选址离最近一家药品零售企业(大型商超内的除外)直线距离必须达100米以上;迁址变更到大型商超的,不受距离限制。
在B类区域,药品零售企业迁址变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准予许可。
因实施拆迁需要迁址变更的,新点选址不足100米时,若与其相邻最近一家药品零售企业书面无异议的,可以准予许可。
第十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中心城区:指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常青花园管理委员会辖区。
开发区:指区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各类开发区。
远城区:指东西湖区、汉南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
半径500米:指新选址在前后、左右范围内,与已有药品零售企业之间最近的直线距离,
大型商超:指整体营业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的购物中心、超市等。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10年 8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局2008年11月28日颁布的《关于印发<武汉市设置药品零售企业合理布局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和2009年3月25日颁布的《关于对<武汉市设置药品零售企业合理布局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