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宣传贯彻<武汉市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行贿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实施办法(试行)>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2008年03月06日 发布

各有关处室、分局、事业单位:

现将《关于宣传贯彻<武汉市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行贿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实施办法(试行)>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元月二十三日

 

 

关于宣传贯彻《武汉市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行贿不良

行为记录与公布实施办法(试行)》的工作方案

 

为切实贯彻落实《武汉市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行贿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大医药行业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力度,规范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现结合我局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工作方案。

一、充分认识《办法》制定出台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办法》制定出台是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是确保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取得实效的重大举措,是遏制医药企业行贿不良行为的杀手锏,我们要充分利用这一有效武器,进一步推动全市医药行业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规范医药市场经营秩序,优化医药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医药经济健康发展。虽然我市医药购销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这并不等于医药购销领域的“潜规则”、“行业惯例”已经破除,不正当交易行为已经杜绝。2007年上半年我市3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上了省内某市商业贿赂黑名单,就足以证明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大家一定要清醒认识到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长期性和复杂性,要克服一切困难坚持不懈地长期抓下去。

200710月,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检察院、市监察局、市工商局等单位,研究制定了在医药购销领域建立商业贿赂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办法,主要是通过对发现的商业行贿单位或个人,采取记录与公布并限制其经营活动的办法,达到打击行贿行为,从源头上遏制商业贿赂的目的。该《办法》的出台有着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规范我市医药企业经营行为。制定和实施商业行贿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办法,依法限制具有违法行为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将大大增加企业的违法成本,促使其强化公平竞争意识,不敢或不愿搞商业贿赂。二是有利于促进诚信体系建设。通过实施《办法》,将对医药购销领域不良行为进行及时、准确的记录,完善行贿行为档案查询系统,促进市场信用信息的公开共享,强化对失信市场主体的惩戒措施,有力推动我市医药市场诚信体系、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医药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武汉医药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三是有利于深化源头治腐工作。十七大报告指出,反腐倡廉建设要“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制定和实施《办法》,是我市加大治本和预防腐败工作力度的新举措,体现了我市制度建设的新进展,拓展了我市反腐败工作的新思路,有利于逐步铲除腐败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促进我市源头治腐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广泛组织开展《办法》的宣传教育活动

各分局要高度重视《办法》的宣传教育活动,将其作为2008年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的重点来抓。要面向辖区企业制定宣传贯彻实施《办法》的具体方案,部署和安排好宣传贯彻工作。各分局要召开辖区医药企业负责人宣传动员大会,认真传达《办法》及市局有关文件精神,确保辖区涉及的相关单位都知晓有关规定,不能遗漏一个企业。要督导企业认真组织和落实好学习宣传教育工作,要让企业全体员工特别是重点岗位人员人人知晓《办法》的规定和要求。要采取印发宣传资料、组织相关人员座谈、网上发布相关信息、制作板报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制定出台《办法》的目的、意义、主要内容、违规处罚措施等,帮助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提高对商业行贿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实施办法的认识,在全市医药行为乃至全社会营造“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良好氛围。企业要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办法》,要有学习记录。各分局的宣传教育工作要建立档案备查。

三、采取必要措施充分发挥《办法》的积极作用

(一)市局办公室负责在市局网站上设定武汉市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行贿不良行为“黑名单”栏目,用来公布《办法》等文件内容及医药企业商业行贿不良行为记录,栏目设置应当醒目,便于公众查询和搜索。应在市卫生局公众信息网“黑名单”栏目通报本市医药企业商业行贿不良行为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行贿企业的有关信息予以网上公布。

(二)各分局应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及时录入相关企业诚信档案,并作为年度评定信用等级或上报省局企业信用信息的重要内容。市场处、安监处、器械处按监管范围执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各分局对区级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以及本分局查处案件中涉及《办法》规定应予记录和公布的商业行贿不良行为,市局稽查分局在查处案件中涉及《办法》规定应予记录和公布的商业行贿不良行为,局安监处、器械处在监管工作中发现的涉及《办法》规定应予记录和公布的商业行贿不良行为,均应及时报送市局市场处。

(四)市局市场处在收到各分局上报的商业行贿不良行为信息后,应填写《武汉市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行为登记表》,并在收到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通报市卫生局。在收到上级和相关部门通报的我市医药企业商业行贿不良行为信息后立即将信息上局域网并通知局办公室。

(五)从事药械生产、经营的企业法人,在被列入商业行贿不良行为记录后,重新变更企业名称的,新变更企业的诚信档案中应保留变更前不良行为记录。各分局在行政审批中应密切注意,将信息及时反馈局市场处。

(六)各分局及各业务处室应把被列入“黑名单”的辖区企业作为日常监督和反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在行政审批和日常监督检查中严格把关,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制约体系。

(七)市局监察室应加强对各分局和相关业务处室贯彻执行《办法》工作进行督导,对不依据《办法》履行职责的行政人员予以追究。

(八)各分局和各相关业务处室要按照本《工作方案》的职责分工,明确各自职责,密切分工合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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